法不同。可是两边都是大律师,弄出什么幺蛾子来也不奇怪。调解不成,接着就是正式开庭审判,法官提心吊胆,生怕两边提出什么新证据。
再幸好,两边摆事实讲证据,说的都是老一套,没什么新意。法官总算是松一口气,这下可就轻松了,只要按照合议庭的意见判就是,谁也不能怪罪他。
蔓莎服装和神弓集团的纠纷,其实一清二楚。蔓莎服装和神弓集团几年前签订了一个协议,可以互相入股,现在蔓莎服装要求履行协议,神弓集团不肯。对于协议的真假,因为蔓莎服装提出来的证据很确实,神弓集团也没法子否认。
不过神弓集团的律师说了,这是好几年前的协议,现在早就已经时移世易,连董事会都换过两茬了,股东也已经变更,协议已失去效力。蔓莎服装的律师就反驳说,董事会换了就换了,压根没关系,入股的事情是股东会批准,股东会不管换没换人,都是那一个,何况神弓集团的股东会压根没怎么变。
然后神弓集团的律师说我们股东会去年通过了决议,原则上不在接受新的古董。蔓莎服装的律师就说你们的原则关我屁事,协议上已经给了入股的权利,那就是双方的事情,不是你们单方可以毁约的。
这就要说起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不同,有限责任公司虽然也可以使股份制,不过股东可以排他的,其他股东不同意,新的股东就进不来。股份公司就不同了,它是可以公开募股的,募股协议一旦签订好,股东同意了一次,以后就算变卦也没用。
神弓集团的律师又提出他们不愿意履行协议,宁愿赔钱。蔓莎服装的律师当然说我不要你赔钱,就一定要履行协议。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从维护社会公义处罚,一般是要支持继续履行合同的。
神弓集团的律师就出示了一封求情信,上面是好几百个签名手印,都是神弓集团属下工厂的工人弄的,都说只有张利国才能保证神弓集团运行平稳,蔓莎集团不知是个什么东西云云。
这样的东西如果事先说好,法院认可,那就是舆论利器。可法院不认可,那就什么都不算。蔓莎服装的律师也拿出一封信来,却是神弓集团的股东们写的,一致要求黄文斌赶紧给神弓集团注资。从股份来说不算多,可是从人数来说,真是密密麻麻一大堆。
双方表演完毕,这就到了宣判的时候。本来不应该当庭宣判的,可是谁也不敢继续拖延下去,光明区法院的人如坐针毡,不论是省政法委还是市委,都不是他们能得罪的庞然大物,夹在中间很难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