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章 chapter 24 一审结束,灯灭……(第6/11 页)

余生有涯而知无涯 墨书白 25 字 2024-02-18 07:0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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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范建成,叶思北的口供和物证对比矛盾更大。

她说只打过一次电话,实际有两次通话记录。

她说她反抗,但其实唯一一次反抗痕迹,更像是亲密接触留下。

她说她完全没有任何意识,睁开眼时是蒙着眼睛,实际她饮酒量几乎不可能到达完全失去意识的程度,而赵楚楚临时补加的口供,更进一步证明,她整个过程应该是清醒,不太可能到达她所说的有一段时间彻底断片的程度。

她的口供中没有任何关于安全套使用的内容,但实际上现场是有安全套外壳的存在;

她说安全套是赵楚楚教她携带,但赵楚楚却对此矢口否认……

案子进行到最后,双方各自做最后总结。

公诉人先站起来:“本案中,嫌疑人与受害人为上下级关系,在案发之前,从无暧昧言行,不具有发生性关系的常理性。案发当日,酒桌上存在不正常的劝酒现象,嫌疑人作为上级,不加制止,放纵劝酒发生,有犯罪预备可能,从监控、证人证言证明,当事人当时存在醉酒现象,嫌疑人单独带醉酒受害人行至城郊芦苇地,对受害人形成绝对压倒性的密闭环境,足以造成受害人感知生命危险,陷入被胁迫状态,违背自己意志,配合嫌疑人完成性侵过程。案发后,受害人第一时间报警,主动提出做精液鉴定,可见意志坚定,虽然受社会阻力改口撤案,但也属于常理,结合精斑、皮屑等生物鉴定,我院认为,嫌疑人范建成以胁迫手段,违背受害人意愿,强行发生性交关系,其行为触犯《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犯罪事实清楚,应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人说完后,孟鑫站起来:“本案中,受害人在案发前为了给弟弟买房,曾借助我当事人在公司地位,虚开工资证明,后因贷款被丈夫发现,受害人与丈夫婚姻产生间隙,由此可推断,受害人与我当事人过往有一定私交,并且处于极其缺钱的状态,具有诬告我当事人的客观动机。案件中,被告口供与物证基本一致,没有瑕疵,而受害人的口供与证人证言、物证均有出入,有力证人林枫本身对此案抱有偏见,证词可信度降低。检方对于我方当事人定罪并无直接证据,更多源于常理推断,但从常理来看,受害人在案发当天主动携带安全套,饮酒量完全不足以到达意识丧失水平却自称毫无意识,醉酒后在明知赵楚楚与自己住所路线情况,两人一路时自己必定会落单的情况下,指明我当事人—— 一位年长异性送她回家,事发后虽然报警,却并不直接说明性侵,等过了好几天才二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