述了一份讼纸,落了花押,次日由崇文俊查明了情况后,赏钱就给他发下来了。
——陆知州是真要为民除害了!
这消息一传出后,哪怕赏钱不多,也涌出了无数平时敢怒不敢言的百姓,前去告发其劣行和罪状。
树倒猢狲散,墙倒众人推。
昔日还横行霸道,让人敢怒不敢言的王状,一下就成了人人喊打的老鼠。
王状知情况不妙,自然不肯招供,还大声喊冤起来。
要真认下了,那可不是关上十天半月,罚些根本不用掏的小钱就能摆平的!
林楼乐了,向陆辞上报时,表示犯人不肯招供,可否对其用刑?
当然,用刑不仅需要通过陆辞同意,而且刑具、用刑部位、等级都有具体规定,不能随便施行,更不能致其死亡。
但就这样,也够让这昔日威风的拦路虎,狠狠喝上一壶了。
王状虽不是硬骨头,但也知道此时万万不能招认,便咬牙撑了下来。
陆辞听了林楼汇报后,淡然提醒道:“现是罪证确凿、人证物证俱在,可以根据罪证定罪,不必非让他招供的。”
相比起不敢确定这点的林楼,陆辞倒是一早就清清楚楚。
但在林楼来问他是否能用刑时,他故意未先说出口,而是在用过刑后,才出此言。
就让好不容易熬过刑罚的王状,一番努力付诸东流。
最后听得‘脊杖二十,配役通州海岛,面刺七分’’的判决时,一直天不怕地不怕的王状,也赶到了寒毛直竖的恐惧。
他自是不服。
犯人一旦不服判决,按照宋律,是可提起上诉的。
自数十年前,‘不得越诉’的条律出来后,人犯大多都只在录问或宣判时称冤,求翻异了。
王状自也不例外。
然而真正到了宣判那日,当他强打起精神,欲向那位新任的陆知州称冤时,却看到了比最可怖的噩梦,还来得令人绝望的一幕。
——眉目俊美,面如冠玉的陆知州,竟是如此的眼熟……
作者有话要说:注释(今天的全出自《两宋文化史》):
1.犯人如不服判决,可以提出上诉。上诉,一是在录问或宣判时称冤,叫做“翻异”,向原审判机关申诉;二是宣判后向上级司法机关申诉。宋初,上诉可以直赴京师击登闻鼓或邀车驾向皇帝申诉,后来因直诉的人太多,至道元年(995)乃规定“不得越诉”,而必须先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