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法院告诉你,这样不行!
在对方没有明确表示出,具备威胁你生命安全的时候,你不能危及对方的生命安全,否则你就要考虑为自己冲动的后果买单。
这真的是很扯淡的事情,但是只讲法治的话,很可能结果就是这么操蛋——别人偷偷闯进你家无所谓,你要是拿刀砍伤或者砍死对方,这就无理了。
但是你发现了小偷,小偷很可能弄死你,这个时候,法庭判小偷死刑,也支持死者家属的赔偿要求,然而新的问题出现了——小偷家人赔得起吗?赔得起也就不干这个行当了。
苦主家属得到的赔偿,是纸面上的,执行不了,但是对法院来说,这个案子就结了。
如果可以选择的话,相信大多数苦主会选择干掉小偷,而不要那个赔偿,甚至自己少少地赔偿一点,不过坑爹的是——这样的赔偿,通常不会太少,尤其遇上那些注重法治而不讲人治的法官,他们会摈弃那些影响法律执行的因素。
阵痛无处不在,从人治走向法治的中国,同样存在阵痛,云中县赵老汉就是个很明显的例子,他在自家院子里的树上抹了毒药,毒死了来啃树皮的羊,就被勒令赔偿,赵老汉想不通,因为这有悖于中国传统道德理念,所以他以服毒自杀来抗争。
在一些人来说,这是赵老汉的院墙倒了,能任由别家的羊出没,所以该赔——你该把自家的院墙建好。
但是保护自己的财产,仅仅建好自己的院墙是不够的,本书前文也有个例子,自己在院子里晾香肠,总被小偷来偷,屋主火了,索性制作了毒香肠,结果小偷吃了以后死了,屋主还要坐牢——因为你知道,别人偷吃了以后,要死人的。
这跟在院内私设电网的业主,性质是类似的,你已经预见到了这种行为的危险后果,所以你应该设置明显的告示牌——香肠有毒,或者……屋内有电网、院里有凶狗之类的。
这实在就有点矫情了,陈太忠从来都认为,唯法律论,是相当不负责任的——屋主做了告示牌又如何?窃贼是夜里进来的怎么办?
莫不成你还得在告示牌上镶一圈霓虹灯?在夜里也告诉他们,这里危险,不许入内?
就算你镶了霓虹灯,但是当晚有大雨,电线短路怎么办?窃贼不识字儿又怎么办?
法律条文上找不到,窃贼在偷窃之前,没有踩点侦查,该负什么样的责任。
这只是律师辩论时候,会提出的一个论点,通常是为盗贼服务的——当事人因为种种原因,并不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