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1日起,对被调查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美国的进口丙酸。
被调查产品名称:丙酸。
英文名称:Propionic acid,简称PA。
分子式:C3H6O2
化学结构式:CH3-CH2-C-OH;?C=O
物理化学特性:丙酸在常温下通常呈无色或微黄色液体,有刺激性气味,易燃,可与水混溶,也溶于乙醇、乙醚等有机溶剂。丙酸化学性质活泼,可通过化学反应生成盐、酯、酰氯、酰胺、酸酐等其他化学品。
主要用途:丙酸是重要的精细化工产品和有机合成原料,主要用于生产防腐剂、防霉剂、除草剂、医药中间体等,广泛应用在食品、饲料、农药、医药等领域。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
对美国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所有美国公司 43.5%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2024年7月21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被调查产品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额=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反倾销税的追溯征收
对自2024年4月20日至2024年7月20日有关进口经营者依初裁公告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所提供的保证金,按终裁所确定的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并按相应的增值税税率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在此期间有关进口经营者所提供的保证金超出反倾销税的部分,以及由此多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部分,海关予以退还,少征部分则不再征收。
对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之前进口的被调查产品不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五、征收反倾销税的期限
对被调查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的实施期限自2024年7月21日起5年。
六、新出口商复审
对于美国未在调查期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新出口经营者,符合条件的,可依据《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调查机关书面申请新出口商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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