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一十一章 旗人(二)(第1/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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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世凯当初和满清签订的‘清室优待条例’共三项一十九条,这其中有些条款还算合理,严绍不打算动,有些却是严绍绝对不可能姑息的。

比如说第一条的尊号问题,对严绍来说,在家里的时候随便你怎么叫,但是在外面,想让严绍按照上面的要求照办,这简直就是做梦。

不用说,必须废除。

除此之外还有那每年400万两的岁用,按照这时的汇率,400万两大概相当于500多万银元,也就是说这笔钱相当于四分之一艘的无畏舰了。

让严绍每年拿这么多的钱去养个人,如果说是个任由严绍摆弄的绝世美女也就算了,一个几岁大的孩子,严绍可没那种兴趣…

何况现在国社政府的财政他是了解的,的确,要比北洋的时候强出许多。但考虑到海量的支出,如今国社政府在财政上的压力并不算小。如果不是这样的话李良和梁士诒那帮人也不会成天想着‘赖帐’的问题了,400万两,说多不多,说少不少,但能少了这么一笔支出的话,绝对可以减轻一些国社政府的负担。

所以这一条和前一条一样,也是必须废除的。

另外还有颐和园,既然紫禁城都要回来了,严绍自然也没打算把颐和园留给溥仪,这个地方自然是必须要回来。

同时还有清帝宗庙陵寝永远奉祀,民国政府酌设立卫兵保护这条,严绍也一样没什么兴趣。反正你爱奉祀就去奉祀,那又不是严绍的祖宗。至于派人保护什么的………抱歉,严绍可没那么多的闲钱。

当然,如果溥仪愿意把那里捐献出来供考古学家研究的话,那严绍到是愿意派些人过去,不过相信溥仪反而会受不了…

另外还有第五条,光绪陵寝如制妥修,民国政府支付实用经费。和第六条宫内各执事人员可照常留用,惟不得再招阉人。前者不必说,后者严绍连紫禁城和颐和园都收回了,还有遵循的必要吗?

到是第七条和第八条,也就是清帝私产由民国政府特别保护和原禁卫军归民国陆军部编制这两条,严绍到不会刻意为难…

说到底,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对现代国家来说是任何人都不能碰触的底线,严绍自然也清楚这点。

至于第二项的四条,也就是王公世爵概仍其旧、皇族具有与国民同等的权利、皇族私产一体保护、皇族免服兵役之义务这四条。

对严绍来说。第二条和第三条当然没什么问题。但是第一条和第四条